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

来源:人民日报    日期:2019-08-10    浏览量: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烈士褒扬工作。2011年7月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施行以来,在宣传和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营造全社会缅怀烈士、崇尚烈士、学习烈士的浓厚氛围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将英雄烈士保护纳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调整烈士评定程序,增加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烈士名单呈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二是彰显烈士荣誉属性,将烈士证书改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三是体现对烈士及其遗属的敬仰和尊重,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国务院决定对《烈士褒扬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军队评定的烈士,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按照本条例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将烈士名单呈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烈士证书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并将第二款中的“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修改为“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烈士褒扬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