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社领域法律法规政策问答(一)
来源:青海日报 日期:2023-11-28 浏览量:
为进一步提升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扩大人社惠民利企政策的覆盖面,现将青海省人社领域法律法规政策以问答的形式,即日起在《青海日报》连续刊登,请广大读者予以关注。
一、就业促进篇
1、在促进就业方面用人单位有什么权利与义务?
答: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答: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径。
3、国家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是多少?
答: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哪些情况?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5、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6、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7、为了促进就业,国家对哪些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答: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8、就业促进法规定对哪些人员给予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
答: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9、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
答:根据《青海省优化调整细化实化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青政办〔2023〕53号),2023年我省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进行调整,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登记失业人员纳入援助范围的基础上,动态增加脱贫人员、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登记失业人员认定标准,参照青财社字〔2022〕1833号文件第三十三条执行。
10、重点群体就业扶持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
答:享受优惠政策的重点群体主要有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等。
(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对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给予70%的补贴。其中,对于缴费基数60%至100%的部分,按照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70%予以补贴;缴费基数高于100%的,按缴费基数100%核算补贴,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二)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省内创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的社会保险补贴及生活费补贴。社保补贴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70%给予补贴,生活费补贴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执行。
(四)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含中职、技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安置。对通过市场难以实现就业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在岗期间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社保补贴标准与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标准一致。公益性岗位安置原则上不超过3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到期离岗后,仍然就业困难且符合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的,可重新按程序进行招聘安置。
(六)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奖励。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的,根据“先缴后补”的原则,对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同时,按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补贴期限: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不超过5年;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补贴不超过4年。
(七)劳务经纪人补贴。对组织带领具有我省户籍的农牧民转移就业的劳务经纪人,按照带领的人数和外出就业时间,给予劳务经纪人补贴。带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补贴标准在带领一般农牧民就业的标准上加50元。
11.对长期失业人员有哪些援助措施?
答:对长期失业人员,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介绍,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和易上手的就业岗位,连续提供2次职业介绍服务后,仍不能就业的,推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实现就业。
12、政府在维护公平就业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13、就业促进法关于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14、就业促进法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15、用人单位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哪些服务?
答: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招聘用人指导服务;代理招聘服务;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16、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哪些免费的就业服务?
答: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17、我省每年会举办哪些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帮助企业招聘职工?
答:近年来,我省围绕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排,由省人社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打造“12+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品牌。其中“12”是指覆盖全年12个月,依托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服务月活动、金秋招聘月活动、高校毕业生毕业季专场招聘活动、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活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专项活动,在全省范围开展“N”场创新服务和特色就业活动。
18、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贷款的额度是多少?
答: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担保贷款。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及贷款额度: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失业人员等;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贷款。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标准及贷款额度: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二、技能培训篇
1、政府鼓励和支持哪些主体开展职业培训?
答: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等主体依法开展职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根据职业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2、企业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方面有哪些义务?
答: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根据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招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3、促进企业对技能岗位职工培训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根据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第五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4、职业技能培训有哪些?
答:目前,根据国家安排部署和各地实际,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以就业创业重点群体为主的就业技能培训、以企业职工为主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培训、面向有创业意愿人员的创业创新培训。
5、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主要围绕哪些群体展开?
答:一是针对企业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二是针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三是针对脱贫劳动力和脱贫家庭子女开展技能帮扶工作。
6、对就业重点群体和脱贫劳动力职业培训有什么补贴?
答: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两后生”、农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各类城乡未就业劳动力(五类人员)开展培训的,按照不同工种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上述人员开展创业培训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7、对企业职工培训有什么补贴?
答: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的按600元/人·次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职工或承训单位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补贴。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
8、培训期间的生活费及交通费补贴是怎么规定的?
答:对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及交通费补贴。生活费按照实际参加培训天数,每人每天补助30元,交通费统一按照在市(州)外省内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500元、在省外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1000元的标准补贴。
9、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是怎么规定的?
答: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水平评价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五类人员”(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两后生”、农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各类城乡未就业劳动力),给予初级工200元、中级工300元、高级工400元、技师500元、高级技师600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
10、什么是高技能人才?
答: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一般应具有高超的动手能力、突出的创造能力和极强的适应能力的人员。
11、什么是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几类?
答:职业技能竞赛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三级。跨行业(系统)、跨地区的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的为二类竞赛。
12、技能人才考核评价的主体是什么?
答: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考核是技能考核评价的主体。
13、对劳动者的技能评价主要有哪几种方式?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目前对劳动者的技能评价主要采用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
14、什么是职业资格评价?
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成绩合格人员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范围和相应的实施机构由《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确定。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的重要参考,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15、什么是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目录。由目录中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证书参考样式和编码规则。对经规范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查询的人员,纳入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应待遇。
16、什么是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答: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选择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的就业技能,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对合格人员发放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是劳动者能够熟练掌握并应用某项实用职业技能的证明,表明劳动者具备了从事某职业岗位所必需的基础工作能力。
17、准入类职业资格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有什么区别?
答:《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职业资格分为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准入类职业资格所涉及职业(工种)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劳动者必须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或就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所涉职业(工种)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劳动者根据需要自愿参加。
18、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培养对象和培养模式是什么?
答:学徒培训以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
19、企业评价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社会评价的“含金量”一样吗?
答: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自主开展。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市场和就业需要,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两类主体按规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均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可查,具有同等效力。
20、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丢失如何补办?
答: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者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信息。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可向为其发证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或用人单位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