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答记者问
来源:西宁晚报 日期:2019-01-15 浏览量:
2017年初,市委制定出台了《关于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紧跟国家和省上立法步伐,用好我市立法权限,研究制定《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实施意见》,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列入2018年度立法计划,经过不懈努力,《条例》经2018年10月25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查批准,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此,西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
答:《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促进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实现城市发展与生态环境相融合、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制定本《条例》。所以,制定《条例》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扎扎实实”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一优两高”战略部署的具体行动;是通过立法形式把市委关于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的决策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固化为地方性法规,动员和组织全市力量共同去实现的重要措施。
我市地处高原湟水谷地,一方面,生态环境脆弱,一旦遭到破坏,不仅自身难于修复,也会对下游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另一方面,尽管近年来我市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变,但发展方式粗放,能耗强度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低,经济结构不合理仍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守住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是我们必须遵循的原则。制定《条例》,就是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加快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使我市绿色发展建立在资源能支撑、环境能容纳、生态受保护的基础上,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切实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新格局大步迈进。
记者:据悉这是全国第一部规范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答:是的,因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是我市一直不懈的追求。近年来,西宁市坚定扛起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政治责任,坚持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为幸福西宁成长坐标,推进“高原绿”“西宁蓝”“河湖清”等六大建设行动,加快产业和城市转型升级,努力实现经济生态化和生态经济化。经过几年的努力,西宁成为西北地区省会城市首个“国家森林城市”。成功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先进市,获2017年度“中国十大幸福城市”第二名,绿色发展公众满意度已走在全国前列。成为低碳城市、循环经济城市、海绵城市国家试点,西堡生态森林公园、西宁园博园、湟水规模化林场等重大生态工程已启动,“一园多区”环城国家生态(森林)公园加紧建设,全市河道治理和沿河景观改造工程已见成效,成功主办了2018中国生态环保大会暨第三届绿色发展论坛等。这些成功的经验和有益的探索,为法规出台奠定了基础,提供了现实依据。20l7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的制定纳入2017年度立法调研计划。通过两年的努力,在国家层面没有上位法,各省(区、市)层没有可借鉴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经验的情况下,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全市绿色发展重点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顺利完成了《条例》的制定工作。
记者:《条例》主要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共六章,五十一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绿色发展理念、宣传教育和表彰等内容。明确了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责任,并规定市绿色发展协调机构(市绿发委)负责全市绿色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统筹协调等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规定了绿色发展的规划和建设内容。设定了绿色发展总体规划制度,确定了发展空间,划定三条红线。规定了绿色产业体系、绿色交通、智慧城市、海绵城市、节约城市、乡村振兴等内容,并提出了应采取的措施。第三章保护与治理规定了要建立生态系统监测体系和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施污染物排放、能源、水资源消耗和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编制自然资源负债表,加强节能降耗、环境治理、垃圾分类、节约使用资源等工作,规定了禁止性活动和相应措施。第四章监督与保障规定了要构建监督体系,设定绿色监督员制度,确立绿色评估和项目符合性评价机制,设立生态补偿和绿色发展基金制度,为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提供政策、机制和财政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在企业耗能方面的违法行为,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采购、使用非节能设备、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上位法作了处罚规定。强调了生态赔偿和行政机关违法责任。对于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多部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在条例中设定了兜底条款。第六章附则对绿色发展总体规划所要构建的三大格局作了定义。
记者:《条例》有哪些特色和亮点?
答:《条例》开创性的立法决定了它有很多的特色和亮点,我认为有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工作原则和主体责任。《条例》规定了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工作应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方参与、协同推进。对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区)绿色发展协调机构、企业、公众等实施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强调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工作。
二、设立了绿色发展总体规划制度。《条例》规定了绿色发展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和要求,并规定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功能互补、相互衔接,实行多规合一,构建全域统一衔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规划体系。根据本市特色,提出构建“一核两极、三大功能区、八个重点特色镇”的城镇发展空间格局。“一芯双城,环状组团发展”的生态山水城市格局。“一芯两屏三廊道”的城市生态屏障格局。
三、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用“红线”警示生态保护的底线,《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功能区建设的有关规定,确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范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红线。
四、确立了以环境资源承载力为标准的绿色产业体系。《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资源承载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水和能源,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发展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服务业和节能环保产业,构建生态文明引领、资源高效利用、产业融合发展的绿色产业体系。
五、强化了环境治理控制体系和投资项目符合性评价机制。《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实施污染物排放、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建立健全控制指标体系和在线监测系统。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绿色发展符合性评价机制,对资源消耗大、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不符合绿色产业要求的项目不得立项。
六、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以实物、技术、政策、智力补偿为辅的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并细化了生态补偿功能区。
记者:目前,《条例》在实施之际有哪些工作要做?
答: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的前提在于宣传。在《条例》实施时,主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宣传实施工作的方案》,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宣传责任,经市委批准,并与市委宣传部进行了对接。将通过媒体公告、印发文本、动员宣传、《条例》解读、宣传月活动等几方面的工作,与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单位通力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条例》宣传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人”。二是加强监督,强化落实。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将于2019年制定《西宁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按照《办法》规定,适时听取《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充分利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方式,督促《条例》落地生根,取得良好的施行效果。
记者:通过《条例》的施行,希望取得哪些效果?
答:希望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的有效执行下,通过《条例》的贯彻落实,达到以下几方面的实施效果。
一是树立绿色理念。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以绿色发展的价值取向,顺应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清澈水质、清洁环境等生态产品的期待,坚持以生态保护优先原则为基本取舍标准,开展绿色教育,形成人人、事事、处处、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新风尚。
二是形成绿色布局。通过《条例》的施行,构建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空间和产业布局,合理布局和整治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建设绿色城市、绿色乡村。
三是发展绿色生产。通过《条例》的施行,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结构,引导绿色设计,生产绿色产品,发展绿色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不仅为生态文明提供物质基础和技术产业支撑,同时也为经济作出正贡献。
四是倡导绿色生活。通过《条例》的施行,积极培育生态文化和生态道德,营造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舆论环境,引导广大市民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促进生活方式的绿色转型,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五是达成绿色共享。有了绿色理念、绿色布局、绿色生产、绿色生活,多措并举,真正落实,才能得到绿色共享的结果,使人民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使绿色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