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日期:2018-04-16    浏览量:

为深入实施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作用,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选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向贫困村选派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是推动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2015年10月,根据中央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共选派7865名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组建1824支驻村工作队,进驻建档立卡贫困村、党组织软弱涣散村和维稳重点村,建立“一联双帮三治”工作机制,强化帮扶单位与结对村的经常性联系,实现党组织结对共建帮村、党员干部结对认亲帮户全覆盖,扎实开展精准扶贫、整顿转化和综合整治工作,充分发挥了脱贫攻坚生力军的作用,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了积极贡献。各级党委(党组)要深刻认识加强选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着力解决选人不优、管理不严、作风不实、保障不力等问题,确保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选派精准、帮扶扎实、成效明显、群众满意。

二、从严落实选派管理的规定要求

坚持把选优派强与严管厚爱结合起来,把严和实的要求贯穿于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精准选派、培养锻炼、管理监督、激励关爱的全过程。

(一)严格人选标准,做到精准选派。每支驻村工作队由3人组成,由结对帮扶单位选派1名第一书记兼任驻村工作队队长、1名干部为工作队员,乡镇选派1名干部为工作队员。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的党组织关系转到所驻村党支部,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确保全身心专职驻村帮扶。脱贫攻坚期内,贫困村退出后,结对关系继续保留,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不得撤离,帮扶力度不能削弱。

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必须是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扎实、综合能力强、善做群众工作、能在选派村健康履职,一般不超过45周岁的优秀干部。其中,第一书记人选,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是省(州)直机关选派的处级(后备)干部、或县直机关选派的科级(后备)干部、或企事业单位选派的优秀中层干部;工作队员人选必须是优秀年轻干部和重点培养对象。到民族地区工作的,优先选派懂“双语”的干部。

坚持派需结合、因村组队、精准选派。选派熟悉党群工作的干部到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的贫困村,选派熟悉经济工作的干部到产业基础和集体经济薄弱的贫困村,选派熟悉社会工作的干部到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发育滞后的贫困村,充分发挥派出单位和驻村工作队自身优势,帮助贫困村解决脱贫攻坚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职责任务,确保履职尽责。驻村工作队要履职尽责,担当有为,扎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宣传党的政策。深入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贯彻党的农业农村工作政策和乡村振兴战略,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困的内生动力。二是推动精准扶贫。指导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按照“八个一批”的要求,帮助制定贫困村扶贫攻坚方案和贫困户脱贫计划;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协助贫困村做好项目的协调和实施、监管工作,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三是建强基层组织。扎实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着力引导农牧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三基”建设,实现村党组织建设科学化,基础工作精细化,基本能力现代化,推动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严肃组织生活,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推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四是为民办事服务。协助本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员干部与贫困户的认亲帮扶活动,做到全覆盖、常走动、认“真亲”;开展为民服务全程代理,落实村干部坐班制和巡回服务,关心关爱五保户、残疾人、孤儿、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五是发展集体经济。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作为帮扶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积极探索“合作经济”“乡村旅游”“集体股本”等多元化发展模式。帮助贫困村选准发展路子,协助村“两委”实施好村集体经济“破零”工程,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六是提升治理水平。加强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培育农牧区健康向上的乡村文化;帮助村干部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促进村级事务公开透明,群众满意;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旗帜鲜明同邪教迷信、“黄赌毒”、“村霸”等黑恶势力不法行为作斗争;做好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遏制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和安全事故等的发生,促进和谐稳定;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帮助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三)加强培养锻炼,加大选拔力度。坚持把选派干部驻村与本地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一条重要途径,加强跟踪培养,通过树立鲜明的选人用人导向,引导干部到脱贫攻坚一线建功立业、锻炼成长。坚持分级负责,按照省级抓示范、市州抓重点、县区抓覆盖的要求,全面落实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任前培训和集中轮训制度,保证驻村期间每年参加不少于4天的业务培训。要通过专题轮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大对脱贫攻坚方针政策、科技知识、市场信息等方面培训力度,帮助驻村干部掌握工作方法,熟悉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2015年10月选派驻村期满统一轮换的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选派地区、单位要根据考核情况,对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并且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及时予以选拔任用或进一步使用,优先评聘职称或晋级涨薪。各级组织部门适时对同级选派干部选拔使用等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省直和市州选派驻村期满后自愿留在县乡两级工作的,经选派单位党委(党组)与市州委组织部沟通一致,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调转任手续;驻村期满后本人自愿继续驻村的,可纳入新一轮选派范围。

新一轮选派的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选派单位应综合考虑干部成熟度,优先选派近期可提拔使用的干部。驻村期间,选派单位要会同派驻地县(市、区)委组织部定期了解掌握情况,加强跟踪培养,对表现优秀的干部分批次适时选拔任用或进一步使用,实现脱贫攻坚和干部培养双推进。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发挥近距离了解干部的优势,积极向上级组织部门和干部选派单位推荐优秀人选,提出使用建议。省、市、县三级组织部门要对同级选派干部逐人建立档案,加强对培养选拔使用工作的宏观指导。

(四)加强日常管理,强化考核监督。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职责,建立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区)委组织部。乡镇党委和政府指导驻村工作队开展精准识别、精准退出工作,支持驻村工作队落实精准帮扶政策措施,帮助驻村工作队解决实际困难,负责日常考勤工作。选派单位要指定1名领导专门负责,加强对驻村工作队的跟踪管理,定期听取汇报,经常到村指导。

以县为单位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工作例会制度,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组织第一书记召开1次工作会议,了解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问题。完善考勤管理制度,驻村工作队每年驻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00天。明确驻村干部请销假报批程序,及时掌握和统计驻村干部在岗情况。规范年承诺、季报告制度,年初每个驻村工作队向乡镇党委作出帮扶工作承诺,每季度报告承诺兑现进展情况和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健全纪律约束制度,促进驻村干部遵规守纪、廉政勤政。各地各单位不得自行调整轮换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对因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经本人申请,由干部选派单位党委(党组)提出意见,省直和中央驻青单位选派的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市(州)、县(市、区)选派的报市州委组织部审批,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驻村工作队年度和期满考核由县(市、区)委负责,坚持考勤和考绩相结合,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相结合,工作总结与村民测评、村干部评议相结合,提高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和公信力。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个人年度考核由乡镇党委提出意见,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复评确定等次,所确定的考核等次直接作为派出单位的考核结果,纳入派出单位年度考核。期满考核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派出单位,采取工作述职、查阅资料、实地察看、走访群众、民主测评等形式进行。考核结果通过一定形式向本村群众公示,作为干部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各级组织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实地走访、固定电话查询等方式,加强对驻村干部在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对庸懒散拖、不敢担当、履行职责不力的,给予批评教育和召回,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严格实行召回干部与约谈派出单位负责人同步双向问责;对弄虚作假、失职渎职,或者有其他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备案审核后,进行严肃问责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依据有关规定对派出单位和管理单位有关负责人、责任人予以问责。

(五)倾心关心关爱,营造良好氛围。县乡两级党委政府、派出单位党委(党组)要关心支持驻村工作队,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驻村期间原有人事关系、各项待遇不变,享受艰苦边远地区工资水平补差和乡镇工作岗位补助,所需经费由派出单位同级财政部门核拨,中央驻青单位、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县(市、区)党委政府按每支工作队每年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足额落实工作经费,驻村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可在工作经费中据实核报。派出单位利用公用经费,参照差旅费中伙食补助费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每年按规定为驻村干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做好定期体检工作,协调解决驻村干部家庭存在的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对因公负伤的做好救治康复工作,对因公牺牲的做好亲属优抚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及组织部门负责同志每年定期看望慰问驻村干部,并经常与驻村干部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动态,激发工作热情。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大力宣传驻村帮扶先进事迹、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树立鲜明导向,让广大党员干部学有榜样、做有标杆,凝聚脱贫攻坚正能量。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单位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市(州)党委政府要加大对驻村工作队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配置驻村力量,组织开展具体驻村帮扶工作。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落实驻村期间的艰苦边远地区工资水平补差、乡镇工作岗位补助和工作经费。各派出单位要当好坚强后盾,积极配合组织部门做好动员选派工作,舍得把优秀干部选派下去;各级扶贫、农牧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支持驻村工作队开展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修订完善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