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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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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③


来源:西宁市委组织部    日期:2019-06-26    浏览量: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2019年1月31日)

第三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

  第十二条 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项、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

  (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四)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五)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六)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七)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八)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九)调整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十)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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