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附则
来源: 日期:2020-11-24 浏览量: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地方党校(行政学院)设立的分校、副省级城市党委党校(行政学院),按照本条例执行。党政部门、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的党校,参照本条例执行。其他培训机构具有党校(行政学院)性质的,也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25日起施行。2008年9月3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 人民日报 》( 2019年11月04日 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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