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来源: 日期:2020-11-24 浏览量: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条 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搞形式、走过场;
(二)不准隐瞒、歪曲事实;
(三)不准弄虚作假;
(四)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五)不准泄露谈话内容、测评结果等考核工作秘密;
(六)不准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决定或者改变考核结果;
(七)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八)不准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九)不准打击报复干部和反映问题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对待和接受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情况。
对不按照要求参加或者不认真配合考核工作,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五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考核、考核工作失真失实造成严重后果、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考核工作中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等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认真受理有关举报、复核、申诉,严肃查处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