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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第十章 附则
来源: 日期:2024-10-09 浏览量: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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