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教育培训机构

来源:    日期:2020-11-24    浏览量:

第六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部门行业培训机构、国有企业培训机构、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

  各级党委(党组)和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指导,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的培训机构体系。

  第二十九条 党校(行政学院)是干部教育培训的主渠道,应当坚守党校初心、坚持党校姓党,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加强履职能力培训,发挥为党育才、为党献策的独特价值。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学院作为国家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性教育干部学院是教育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的重要阵地,应当用好红色资源,突出办学特色,发挥在党性教育中的独特优势。

  社会主义学院是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治学院,应当坚持功能定位,承担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统一战线其他领域代表人士、统战干部及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人才等培训任务。

  部门行业培训机构、国有企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升办学水平,重点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应当发挥学科专业优势,重点开展履职能力培训。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交流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位可以委托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第三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以教学为中心,深化教学改革,优化学科结构,完善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改进课程设计,创新教学方法,规范现场教学点管理,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领导,履行办好、管好、建好党校(行政学院)的主体责任,选优配强领导班子,按照实用、安全、有效的原则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因地制宜推进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分类建设,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办学模式创新,不断提升办学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三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和质量提升,调整、整顿办学能力弱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新设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注重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加强培养,严格管理,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理论研究。

  第三十五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