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职级,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