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党建文库>党章党规>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四章 表彰奖励
来源:    日期:2020-11-23    浏览量: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