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来源:    日期:2020-11-23    浏览量: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3至5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的设定,应当符合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四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