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退 出

来源:    日期:2020-11-24    浏览量:

第八章 退 出

  第四十条 完善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一条 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二条 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方针政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的;

  (三)擅自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文章、作品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四十四条 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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