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来源: 日期:2020-11-24 浏览量: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为五年,领导人员的任期一般应当与领导班子任期相一致。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聘期一般应当与领导班子任期相衔接。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或者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三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三年的,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围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突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体现政治方向、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师队伍建设、学校管理、师德师风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具体内容根据学校实际确定。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十九条 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意见。
任期目标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在校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