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来源: 日期:2020-11-24 浏览量: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校长、副校长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六年,注意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二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体现学校办学规划、课程建设、教学质量、德育建设、教师队伍、管理创新、安全稳定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具体内容根据学校实际确定。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十九条 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充分听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家长等方面意见。
任期目标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在校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