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来源:    日期:2020-11-24    浏览量: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中小学校领导人员教育培训,重点加强政治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管理理论和实践、人文社会科学等方面的培训,视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和专题培训,着力提高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

  实施校长国家级培训计划,面向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着力培养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带头人;面向教育发达地区着力培养具有先进教育思想、能够创新办学治校实践的优秀校长。

  第二十七条 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鼓励引导城镇学校、优质学校领导人员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有组织地选派乡村学校、薄弱学校领导人员到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挂职锻炼,或者到校长培训实践基地跟岗学习。

  第二十八条 加快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拓宽职业发展空间,促进校长队伍专业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 鼓励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人员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

  第三十条 完善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和落实工资福利待遇,注重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

  实行校长职级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相应的收入分配办法。

  第三十一条 领导人员在履行学校管理职责、承担专项重要工作、应对学校突发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奖励措施,激励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第三十二条 落实中小学校长负责制,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倡导教育家办学,鼓励领导人员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

  加强人文关怀,关心领导人员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培育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态,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领导人员,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