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来源:    日期:2020-11-24    浏览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同时废止。(来源: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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