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国家统计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日起施行。《人民日报》(2016年12月23日 0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