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党建文库-党章党规-办法-《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及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及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对在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扫描二维码 关注西宁党建微信
扫描二维码 下载信仰的力量
部长信箱
党务问答
先锋风采
墨香书苑
党务百宝箱
先锋论坛
问卷调查
基层党建 巡礼
组织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