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人民日报》(2016年10月25日 0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