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党建文库-组工文件-2018-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人民日报 》( 2018年11月26日 0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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