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来源:    日期:2020-11-26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培训,适用本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公共服务本领为重点,突出政治训练、政治历练,强化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坚持政治统领、服务大局,坚持分类分级、全员覆盖,坚持精准效能、按需施训,坚持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增强培训的系统性、持续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四条 坚持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最突出的位置,教育引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善培训内容体系,重点提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和综合素养。管理人员培训,注重提高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注重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创造创业能力;工勤技能人员培训,注重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加强对中青年骨干特别是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的培训。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培训,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岗位特点,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每年度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或者12天。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的内容和岗位聘用、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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