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机关工勤人员的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