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来源: 日期:2020-11-27 浏览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同时废止。《 人民日报 》( 2019年03月28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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