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刘少奇作政治报告
(一九五六年九月十五日)
来源:人民网 日期:2021-04-05 浏览量:
同志们!
从我们党的第七次代表大会以来,十一年已经过去了。我们的祖国在这十一年内经历了两次有世界意义的伟大历史事变。在一九四九年,我们党领导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去年下半年和今年上半年,我们党又领导人民取得了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全面的决定性的胜利。由于这两次胜利,我们国家的内外关系发生了一系列的根本变化。
除开台湾还被美国侵略者侵占以外,近百年来骑在中国人民头上的外国帝国主义势力已经被赶走了。中国已经成为伟大的独立自主的国家。
外国帝国主义的工具――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已经在中国大陆上消灭了。
封建地主阶级,除开个别地区以外,也已经消灭了。富农阶级也正在消灭中。原来剥削农民的地主和富农,正在被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民族资产阶级分子正处在由剥削者变为劳动者的转变过程中。
广大的农民和其他个体劳动者,已经变为社会主义的集体劳动者。
工人阶级已经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它的队伍扩大了,它的觉悟程度和文化技术水平大大提高了。
知识界也已经改变了原来的面貌,组成了一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队伍。
国内各民族已经组成为一个团结友好的民族大家庭。
以共产党为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更加扩大和巩固了。
我们的国家参加了以苏联为首的争取持久和平和人类进步的社会主义阵营,同伟大的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好合作关系。我国人民在胜利的抗美援朝战争中制止了帝国主义侵略者的凶焰。我国在国际关系中坚持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我国的国际地位提高了。
所有这些变化,不但唤起了中国六亿人民的空前未有的革命积极性,而且在世界生活中,在一切被压迫的民族和一切被剥削的人民中,不能不发生伟大的吸引力。
我们党现时的任务,就是要依靠已经获得解放和已经组织起来的几亿劳动人民,团结国内外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充分利用一切对我们有利的条件,尽可能迅速地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为了完成这个巨大的任务,我们应当正确地总结我们在过去时期的斗争经验,继续完成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进一步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进一步健全我国的政治生活,正确地处理国际事务,进一步巩固我们党。我们的大会对于这一切问题的讨论和决定,将促进我们党和我国人民在已有的胜利的基础上,取得新的更大的胜利。
(一)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在十一年前,党的第七次代表大会向全党提出的任务,是“放手发动群众,壮大人民力量,团结全国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打败侵略者,建设新中国”。这个任务,已经在一九四九年实现了。
反动派常常自己选择走向灭亡的道路。我们党的第七次代表大会的方针是要求国民党同全国民主力量成立联合政府。还在抗日战争初期,我们党就曾经同国民党成立了联合抗日的协议。在以后,特别是在抗日战争结束以后,我们党又曾经多次同国民党进行和平谈判,以图避免内战,并且试图经过和平的道路实现中国的社会政治改革。在一九四六年,我们和几个民主党派曾经同国民党达成了一个和平建国的协议。但是接着国民党反动派却在美帝国主义的支持下发动了全国的大内战,企图消灭代表中国人民的力量――中国共产党和其他一切进步民主力量。他们想错了。我们党在争取和平改革的时候并没有放弃警惕,没有放弃人民的武装。我们的政策是:如果国民党愿意和平,并且愿意在和平的条件下进行改革,这是有利于人民的,是我们所力争的。但是我们知道,和平的愿望能否实现,却不取决于我们,而取决于当时的统治阶级。如果国民党反动派一定要把战争强加在人民头上,那么,我们也作了充分的准备,能够动员人民的力量击败他们,使战争的发动者自食其果。历史所作的结论正是这样。想要消灭人民力量的人们,自己被人民的力量消灭了。
同反动派相反,人民不是好战的。即使在战争期间,凡能和平解放的地方,例如北京、绥远、长沙、昆明、四川西部、新疆和西藏,我们都做了争取、接洽和谈判的工作,实现了和平解放。但是当着人民被迫而不能不拿起武器的时候,人民拿起武器来是完全正确的。反对人民这样做,要求人民向进攻的敌人屈服,这就是机会主义的路线。在这里,究竟采取革命的路线,还是采取机会主义的路线,这是关系到六亿人民在时机成熟的时候是否应当取得政权的大问题。我们党采取了革命的路线,因而有了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于工人阶级在同几亿农民建立了坚固同盟的条件下取得了全国范围的统治权力,工人阶级的政党中国共产党成为领导全国政权的政党,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已经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这就使我国的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革命有可能经过和平的道路,直接地转变为无产阶级社会主义性质的革命。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阶段的基本结束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阶段的开始,标志着我国由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的开始。
我国过渡时期的基本特点是什么呢?
第一,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工业落后的国家。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发展社会主义的工业,首先是重工业,使我们的国家由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而这是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的。
第二,在我们的国家里,工人阶级的同盟者不但有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而且有民族资产阶级。因此,为了改造旧经济,不但对于农业和手工业需要采取和平改造的方法,而且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也需要采取和平改造的方法,而这就需要逐步进行,需要时间。
党中央委员会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规定了我们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这就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的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党的这个总路线是在一九五二年国民经济恢复阶段终结的时候提出的,在一九五四年已经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接受,作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记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面。
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者“左”倾的错误。在过去几年中,从右面离开党的总路线的倾向,主要地是仅仅满足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既得成就,要求把革命停顿下来,不承认我们的革命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必要,不愿意对城市和农村的资本主义采取适当的限制政策,不相信党能够领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不相信党能够领导全国人民建成社会主义。从“左”面离开党的总路线的倾向,主要地是要求在“一个早上”就实现社会主义,要求在我国用没收的方法消灭民族资产阶级,或者用排挤的方法使资本主义工商业破产,不承认过渡到社会主义应当采取逐步前进的步骤,不相信我们可以经过和平的道路达到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我们党坚决地拒绝和批判了这两种错误的倾向。很明显,如果我们党接受这些意见的任何一种,我们就将不能建设社会主义,或者不能如同今天这样顺利地建设社会主义。
按照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我国已经在一九五三年开始了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党中央委员会原来预计,完成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将需要大约三个五年计划的时间。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践证明,为了完成国家的工业化,三个五年计划的时间是必要的,或者还需要更多一点时间。但是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就已经基本上完成,而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除开个别地区以外,就可以全部完成。
(二)社会主义改造
我国的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现在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
根据今年六月的统计,全国一亿二千万农户中,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已经有一亿一千万户,占农户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一点七。其中,有三千五百万户加入了初级合作社;有七千五百万户,即大多数,加入了高级合作社。畜牧业中的互助合作运动,也已经有了发展。
全国个体手工业者参加了各种不同形式的生产合作组织。加入工业生产合作社、生产小组或者供销生产合作社的,已经占个体手工业从业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个体渔民、个体监民和运输业中的个体劳动者,现在也基本上实现了合作化。
全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个体小商业也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合作化,为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执行代销代购的业务。
这些成就,主要地是在一九五五年下半年开始的我国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高潮中达到的。
这个社会主义改造运动高潮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一九四九年以来我国各种社会条件发展成熟的必然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没收了控制国家经济命脉的全部官僚资本的企业,包括由国民党政府在抗战胜利以后接收的日、德、意各国在中国的企业,把它们变为国营的社会主义企业,使国家掌握了最大的银行,几乎全部的铁路,绝大多数的钢铁工业,其他重工业的主要部分,以及轻工业的某些重要部分。这就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优越地位奠定了基础。
人民政府接着用极大的努力发展了国营工业、国营运输业和其他国营企业。国营工业产值在一九四九年还只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百分之二十六点三,到一九五二年就已经占百分之四十一点五,而到一九五五年,就已经占百分之五十一点三了。
人民政府把全部私营银行和钱庄改造为在国家银行领导下的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由国家集中经营银行信贷、保险业务和黄金、白银、外国货币的交易。人民政府建立了对外贸易的管制,实行了外汇的管理。人民政府又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强大的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掌握了主要的工业原料和主要的货源,逐步地实现了批发商业的国有化,巩固了社会主义商业在全国市场上的领导地位。
强大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使我们取得了对于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但是为了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还必须采取适合我国情况的政策和步骤,才能使我国广大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乐于参加集体经济,使我国的民族资产阶级不太勉强地接受社会主义改造。
我们采取了那些政策和步骤呢?现在,我们就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分别地作一些简单的说明。
首先,我们要说明的是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我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在彻底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基础上进行的。我们党没有采取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恩赐”农民土地的办法,去进行土地改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们花了整整三年的时间,用彻底发动农民群众的群众路线的方法,充分地启发农民特别是贫农的阶级觉悟,经过农民自己的斗争,完成了这一任务。我们花了这样多的时间是否需要呢?我们认为这是完全需要的。由于我们采取了这样的方法,广大的农民就站立起来,组织起来,紧紧地跟了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走,牢固地掌握了乡村的政权和武装。因此,土地改革不但在经济上消灭了地主阶级和大大地削弱了富农,也在政治上彻底地打倒了地主阶级和孤立了富农。广大的觉悟的农民认为,无论是地主或者富农的剥削行为都是可耻的。这就为后来的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大大地缩短了农业合作化所需要的时间。
在旧中国的农村人口中,有百分之六十到七十的贫农和雇农群众,他们是农村中的半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他们容易接受工人阶级的领导,不只是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有很大的积极性,就是在社会主义革命中也有很大的积极性。在土地改革以后,广大农民群众的经济地位是改善了,很多贫农雇农上升为中农。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少人多,全国农民平均每人只有三亩耕地(约等于五分之一公顷),南方许多地方每人只有一亩田或者只有几分田,所以在农村中仍然有百分之六十到七十的贫农和下中农。在继续个体经营的条件下,他们要想过富裕的生活是毫无把握的。这就使占农村人口大多数的贫农和不富裕的农民积极地响应我们党的号召,愿意走合作化的道路。
在土地改革以后,我们随即在农民中广泛地建立了带有社会主义萌芽的农业生产互助组织。这是农民的一种集体劳动组织。由于互助比“单干”优越,在一九五二年参加互助组织的农户已经占全国农户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在一九五四年又增加到将近百分之五十八。在互助组织的基础上,党中央在一九五二年开始有计划地发展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是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但仍然保持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私有的一种初级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在一九五一年底还只有三百多个;由于它又比互助组织优越得多,到一九五五年上半年已经发展到六十七万个,参加的农户约一千七百万户。从一九五五年下半年以后,象大家所知道的,由于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纠正了党内抑制农民的合作化积极性的右倾保守思想,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始了特别迅速的发展。随后,初级合作社又开始大批地改组成能够更有效地组织生产的社会主义的高级合作社,在这种合作社里,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都由私有变成了集体所有。
事实证明,我们党采取这种逐步前进的办法是适当的。因为这使得农民在合作化运动中不断地得到好处,逐渐地习惯于集体生产的方式,可以比较自然地、比较顺利地脱离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接受集体所有制,从而避免了或者大大减少了由于突然变化而可能引起的种种损失。
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党的阶级政策是,树立贫农和土地改革以后由贫农上升的下中农在合作社内部的领导优势,同时巩固地联合中农。富裕的和比较富裕的中农在农村中虽然居于少数,但是他们对于下中农以至贫农仍然有重要的影响。这些富裕中农一般地是拥护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他们中间的许多人还是在土地改革中“翻身”的,但是他们对于走合作化的道路却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动摇。为了巩固同中农的联合,这里的关键是必须在合作化运动中坚持自愿和互利的政策。自愿和互利的政策是适用于一切人的,对于中农更有重要的意义。党不但禁止勉强中农加入合作社,而且规定在合作化初发展的时候,首先吸收贫农和下中农入社,一般地不吸收比较富裕的中农入社。党又规定,在中农入社以前和以后,特别是在处理入社的生产资料的时候,都不允许损害他们的利益,占他们的便宜;当然也不让中农损害贫农的利益,占贫农的便宜。国家在粮食问题上的正确政策,也对于中农发生了有益的影响。从一九五三年开始,国家对于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实行了统购统销,并且在统购统销中规定了合理的价格,这就基本上消灭了市场上的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的资本主义投机活动。在一九五五年,国家又规定把购粮数量限制在一定的水平上,改正了前一年不适当地多购七十亿斤粮食的错误,这就消除了农民担心政府收购过多的疑虑。由于党坚定不移地执行了联合中农的方针,由于中农看到了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无望,看到了合作社生产的日益显著的优越性,广大的中农在合作化的高潮中终于停止了动摇,积极地要求入社了。
对于原来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党在过去几年中一贯地注意了领导农民防止和反对他们在合作化运动中的破坏活动,在合作化初期禁止他们加入合作社。只是在合作化运动取得胜利以后,党才决定分别地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允许他们以不同的身份到合作社里进行同工同酬的劳动,以便把他们改造成为新人。
由于实行了以上的政策,我们就能在全国范围的土地改革完成以后不到四年的时间内,基本上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把全国的一亿一千万农户组织成为一百万个左右大小不等的、高级的和初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