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领导职权

来源:共产党员网    日期:2022-03-29    浏览量:

第四章 领导职权

  第十四条 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讨论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党章修正案,并决定提请全国代表大会审查和审议。必要时决定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

  (二)选举产生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通过中央书记处成员,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增选、增补中央领导机构成员,增补中央书记处成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听取和讨论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决定国家主席、副主席推荐人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推荐人选。

  (六)决定递补中央委员会委员;决定或者追认给以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七)讨论和决定党治国理政、管党治党中其他重大问题和事项。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的职权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

  第十五条 中央政治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提请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问题和事项。

  (二)讨论和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三)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决定给以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决定开除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籍。

  (四)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决定对有关党的领导干部的处理处分事项。

  (五)研究决定其他应当由中央政治局决定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六条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组织实施中央政治局制定的方针政策,行使以下职权:

  (一)处理党中央日常工作。

  (二)研究讨论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并提出意见,提交中央政治局审议。

  (三)研究决定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四)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作出处置决定和工作部署。

  (五)听取中央书记处工作报告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国务院党组、全国政协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等的工作汇报。

  (六)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决定对有关党的领导干部的处理处分事项。

  (七)研究决定其他应当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第十八条 中央书记处根据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的指示安排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