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的设置条件和形式
来源: 日期:2022-09-07 浏览量:
根据党章等有关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及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流动党员较多、工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3人及以上的,一般设立党支部;党员50人及以上不足100人的,一般设立党总支部,下设若干个党支部;党员100人及以上的,一般设立基层党委,下设若干党总支部、党支部,设立基层党委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还可以设立基层纪委。部分对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科研院所、工矿企业、外交外贸机构和边防要塞机关等,虽然党员不足50人或100人,但党员人数接近50或100人,因特殊情况和确系工作需求,领导力量配备较强的,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党委(工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或基层党委。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组织。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执行(完成)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含临时单位,短期学习、培训班等,下同),凡有正式党员3人及以上,党员组织关系(正式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组织。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组织自然撤销。此外,新组建单位筹备期间或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基层单位,经批准也可以成立临时党组织,但新单位建成后或具备选举条件后基层单位应及时成立正式党组织,并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