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名额和产生方式

来源:    日期:2022-09-07    浏览量:

  1.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名额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名额,由本级党组织参照中央、省、市规定的限额,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在100名及以上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为5—9人,最多不超过11人;不设候补委员。党员在50名及以上不足100名的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为5—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为3—5名,最多不超过7名。正式党员不足7名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

  2.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委员的设置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一般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保密(保卫)委员、青年委员、统战委员、群众工作委员,委员人数少的,一个委员可兼任几个方面的工作,纪检委员、保密(保卫)委员一般可由组织委员兼任,统战委员、青年委员、群众工作委员一般可由宣传委员兼任。

  3.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其委员候选人的提名、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1)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下届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构成的原则、委员候选人条件及提名办法,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组织所属党组织或党员充分酝酿推荐,上下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3)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4)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5)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上届党的委员会向党员大会说明候选人预备名单酝酿产生的情况,提请大会讨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其委员候选人的提名、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1)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下届委员会的委员名额、构成的原则、委员候选人条件、委员候选人酝酿提名办法、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组织所属党组织充分酝酿推荐,上下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3)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4)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上届党的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说明候选人预备名单酝酿产生情况,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

  (5)大会主席团提出候选人讨论名单,提交各代表团(组)组织全体代表充分酝酿讨论。

  (6)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4.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

  (1)书记、副书记的职数

  ①党员人数较少(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②党员不足50名的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③党员在50—100的党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④党员在100名以上的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2)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①党委书记、副书记的产生。基层党委的书记、副书记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由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一般程序是:由上届委员会提出拟担任下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名额和条件,组织所属党组织或党员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组织人员进行考察了解;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新选出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用等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在选举中落选,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等额选举中,候选人数和应选人数相等。

  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下级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②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党总支部和设立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由党(总)支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选举产生后,均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此外,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指派党(总)支部书记或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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