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标准

来源:    日期:2022-09-07    浏览量:

  (一)党费收缴标准

  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和省委组织部《青海省各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青组字〔2021〕98号)规定以及电话通知,党费收缴标准如下: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为党费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鹅也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绩效工资)。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各地区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包括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

  二、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午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民族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底或年中发放的绩效工资属于奖励性补贴或奖励性绩效)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三、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月缴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月缴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月缴纳1.5%;10000元以上的,月缴纳2%。

  四、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实际薪酬计算),参照第一、二、三条规定交纳党费。

  五、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社会服务机构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有党员本人自觉、制动申报,参照第三条规定交纳党费。

  六、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为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月缴纳0.5%;5000元以上的,月缴纳1%。

  对已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区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可参照本地区本单位同等收入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大致相当的原则确定党费计算基数。

  国有企业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中向地方移交退休职工党员时,应当向接收地党组织同时提供退休职工党员的党费计算基数。

  七、对于社区工作者、领取年度报酬的村“两委”成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基本报酬为党费计算基数。参照第三条规定交纳党费。

  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党员每月缴纳党费1元;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等经营项目的农牧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参照第三条规定交纳党费。

  因工作原因,选派到农村任职锻炼的在职党员,仍然按照第三条规定交纳党费。组织关系转入农村党组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仍然按照第六条规定交纳党费。

  八、学生党员、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2元。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在职人员就读的按照第三条规定交纳党费)及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

  九、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十、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是党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向流动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已在流入地就业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第三条规定交纳党费,未就业且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十一、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缴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得变动。每名党员月缴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础,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十二、党员自愿多交党费数额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大额党费(党员按规定比例或标准交纳党费后,又自愿交纳1000元及以上额度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程序为: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后,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逐级按程序交纳至县区委组织部(或市直各党工委)党费专户,县区委组织部(或市直各党工委)代收后按程序交纳至市委组织部党费专户,市委组织部代收后按程序交纳至省委组织部党费专户;逐级交纳时一并提供该党员简要情况(主要包括党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工作单位及职务、简要现实表现、交纳大额党费的主要考虑)和党员自愿交纳大额党费情况登记表、党员自愿交纳大额党费情况汇总表。省委组织部汇总后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出具大额党费收据。

  基层党委及其上级党(工)委组织部门收到大额党费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上缴,省委组织部将代收的大额党费及时上缴中央组织部,原则上每月上缴一次。对身患重病的党员、年龄较大的党员以及有其他特殊诉求的党员,应一事一办、特事特办,确保党员及时收到中央组织部出具的大额党费收据。

  十三、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缴纳党费,未经党组织同意不能少交党费。

  对于流动党员、异地居住党员和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个别确因实际情况不能按月交纳党费的,经党支部同意,可采取预交、补交、委托代交或网上支付等方式交纳党费,预交和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十四、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十五、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特殊党费”。

  基层党组织可根据流动党员等群体的实际情况,探索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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