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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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

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的通知

2017年1月11日·青组字〔2017〕4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高校、省管企业及组织关系在青海的中央驻青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海东工业园区党工委、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

  2016年1月以来,根据中组部《关于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的通知》(组通字〔2016〕1号)要求,在全省部署开展了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梳理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情况,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的党员(以下简称失联党员)进行摸排查找,与绝大多数失联党员取得了联系。通过组织关系排查,广大党员党的意识得到增强,基层党组织党员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各级党委(党组)管党责任进一步落实。为认真做好失联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按照中组部《关于做好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6〕30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做好失联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坚持党员标准,立足教育提高,区别不同情形,稳妥有序进行。

  继续查找联系。坚持应查尽查、全员覆盖,突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拓宽查找渠道,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想方设法与失联党员取得联系,最大限度减少失联党员数量。

  注重教育帮助。做细做实思想工作,引导重新取得联系的党员正视存在问题,增强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真正回归到党的组织中来。

  严格日常管理。跟进落实党员管理措施,认真做好关爱服务和经常性教育工作,督促党员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管理和监督,防止再次失联。

  稳妥慎重处置。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分析党员失联原因、失联期间表现和本人态度,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处置,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二、纳入党组织管理

  对重新取得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将其组织关系落实到一个党支部,纳入党组织管理。

  掌握党员失联期间表现。各党支部要建立相应台账,采取由党员本人提交情况说明,向党员工作过的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函询其表现,到纪检、公安机关了解其有无违纪违法行为等办法,调查了解党员失联期间的表现,并将台账复印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对主要由客观原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失联期间无不合格表现或违纪违法行为,本人能够正确认识失联问题,愿意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党支部要进行谈话教育,经支委会研究同意,报基层党委审批后,纳入党组织正常管理。

  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对因工作单位、居住地变动等需要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由转出单位与接收单位党组织衔接做好转接工作。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经核实确认党员身份的,转出单位党组织要重新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督促其及时办理转入手续;接收单位党组织要将其及时编入党的一个支部,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得人为设置组织关系转接门槛,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补办保留党员组织关系手续。对出国(境)留学、工作或居住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为其补办保留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对尚在预备期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应当延长预备期半年至一年;对超过预备期的,视情作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处理。

  三、严肃组织处置

  对重新取得联系的党员进行组织处置,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坚持教育为先、个案处理,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处置工作。

  限期改正。对因党性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涣散等主观原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失联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取得联系后本人能正确认识错误并愿意改正的党员,给予限期改正处置。

  进行出党处置。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出党处置:(1)对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2)对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3)对为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4)对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严格组织处置程序。对党员给予组织处置,应当执行以下程序:(1)核实情况。党支部对党员失联期间表现和现实表现进行了解,并与本人谈话,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2)上级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3)形成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处置决议需由本人签字,对本人拒不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党支部要在处置决议上注明。基层党委应派人到会指导。(4)上报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5)教育帮扶。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做好思想工作,继续关心帮助。

  对提出退党的,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员大会讨论予以批准并除名,报基层党委备案。

  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四、严格党籍管理

  对仍未取得联系的党员和重新取得联系的出国(境)定居党员,应当从严从实,审慎对待,采取相应的党籍管理措施。

  停止党籍。对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由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经基层党委审批后,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党员停止党籍2年内,本人与党组织取得联系并书面提出恢复党籍申请,由所在党支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研究提出意见,经基层党委审查并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恢复党籍。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经多方查找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出国(境)党员,由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经基层党委审批后,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待取得联系后,根据其失联原因、表现情况等,按照相关规定恢复组织生活或给予组织处置。

  对重新取得联系的出国(境)定居的正式党员,按党内有关规定,由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出国(境)定居的,按党内有关规定,不再办理转正手续,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

  五、有关要求

  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组织要把失联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专题研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进行详细安排部署。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要加强业务培训和督促检查,指导基层准确把握相关政策,及时发现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出现偏差。

  明确职责任务。要突出重点领域,对破产改制企业、人才服务机构、非公经济组织、街道社区等失联党员多的地方和单位,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对接协调,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查找联系,继续集中攻坚。基层党委和党支部要切实履行责任,认真做好查找记录和党员失联期间表现情况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处置要全程纪实、一人一档。失联党员所在党支部已不存在的,由其上级党组织负责,及时调整组织设置,理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

  严格把握政策。要准确把握组织处置政策,严格履行程序,加强审核把关,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防止宽严失当,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要稳妥做好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对不认真查找联系、不严格规范管理、不及时作出处置的,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认真纠正整改。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结合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认真梳理排查已经纳入组织管理和作出组织处置的情况,对不符合以上要求,或者没有走完规定程序的,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未取得联系且已经处置的要明确责任抓好整改。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要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加强分析研判。加强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对可能出现的舆情进行分析研究和预判,重点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基层反映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工作纪律,集中排查及组织处置工作不宣传报道,相关数据不得向社会公布、不得在网络发布,注重加强网络舆情监控、监测,防止恶意炒作。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认真填写《经查找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和《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管理及处置情况汇总表》,层层建立失联党员中尚未取得联系的党员名册,由各市州委组织部、省委各党(工)委和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后,连同开展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的综合情况报告,于2017年4月底前报省委组织部。

  附件:1.经查找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

  2.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管理及处置情况汇


  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全程纪实管理的通知

  2019年7月24日·宁组组〔2019〕7号

  各县区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党委: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程序,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严把发展党员关口,根据《中国共产党员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决定在全市实行发展党员全程纪实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纪实内容

  发展党员全程纪实是通过填写《西宁市发展党员全程纪实手册》(以下简称《纪实手册》),全程介入发展党员程序,就发展党员工作的5个阶段25个步骤进行详细记录,实现跟踪管理,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纪实手册》主要记载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培养教育、政治审查、公示、票决、推荐考察、审批等相关内容,以及需要说明的一些特殊情况和重要情况。

  二、纪实方式

  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各基层党支部从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开始,认真填写《纪实手册》,据实对其在发展党员期间的各个阶段、环节进行记录,并按照《纪实手册》要求,认真完善归档材料,做到“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规范填写。《纪实手册》以基层党(工)委为单位,每年按需规范印制。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及时熟悉掌握工作流程,扎实做好发展党员全程纪实工作。《纪实手册》由党支部书记按步骤及时填写,基层党(工)委组织委员(副书记)要对填写内容和佐证材料审核把关、收集保存,使每个环节、程序和时间都符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要求。

  (二)严格落实责任。发展党员全程纪实管理工作从2019年实行,各县区委组织部、各党(工)委要切实担负起发展党员责任,督促指导基层党(工)委按照《纪实手册》内容和要求,认真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凡入党材料不齐全、程序不到位或纪实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一律退回核实,对违反发展党员程序和工作纪律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档案管理。预备党员转正后,基层党支部要及时将发展党员材料交相关部门装入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要建立党员档案,基层党(工)委要对照《党委审核归档材料检查表》,对发展党员相关材料逐一核查后,归入党员档案。《纪实手册》要作为发展党员的文书档案,由基层党委组织委员按年度装订保存。

  附件:西宁市发展党员全程纪实手册








  填 表 说 明

  1. 每人一表,每事一记,由党支部书记如实填写,基层党委组织委员要对填写内容和佐证材料审核把关、收集保存;

  2. 表中日期均按公历填写,如2014年5月1日;

  3. 在“□”内相应选项位置打“√”;

  4. 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专人谈话均为2人;

  5. 若新发展的党员为团员青年,须经过团组织推优程序;

  6.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实到会有表决权人数应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半数,赞同票数必须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人的半数以上;

  7. 重要事项记录表是对发展党员全程纪实的补充,主要记录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发生变动;本人工作生活中涉及或影响党员发展的较大事件;受表彰奖励、惩处情况等。

关于落实发展党员工作预警及责任追究机制的通知

2020年10月27日·宁组组〔2020〕22号

  各县区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党委: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发展党员工作质量,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不规范、不严格等问题,现就落实发展党员工作预警及责任追究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警事项

  遵照《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视问题轻重程度和造成影响,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预警,主要是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审批时限、培养考察失职,关键程序或关键材料缺失,审核把关不严,涉嫌弄虚作假、带病入党、徇私舞弊、违反相关规定等情形;关键程序虽已履行,但不够规范,一般材料缺失,以及发展党员工作进度滞后、未落实发展党员全程纪实管理、未建立党员档案、未完成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未及时储备入党积极分子,存在连续三年未发展党员等情形;工作标准不高,材料填写不完整,存在涂改、未按要求填写或填写不规范认真等情形。

  二、预警方式

  预警工作以基层党委为单位开展,通过定期不定期进行督查指导,审核《发展党员全程纪实手册》和发展党员相关资料,对存在问题的党组织,如实记录建档,下发书面预警单,列出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时限。县区委组织部、各党(工)委年内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抽查,重点查看是否对存在有关预警情形,及时下发书面预警单。预警过程中,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问题实行责任倒查,重点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三、工作要求

  各县区委组织部、各党(工)委结合本地区(领域)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细化完善预警具体事项和相关情形,进行专项安排。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评价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成效和党组织书记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跟踪管理各级党组织预警后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确保整改和处置到位,预警情况每季度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未按进度要求进行整改,以及整改措施不力、效果差的党组织要及时通报批评。

  关于实施入党积极分子数量、质量“双提升”

调控计划的通知

  2021年3月4日·宁组组〔2021〕4号

  各县区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教育工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党委:

  近年来,全市各级党组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全市发展党员工作呈现良好态势。为进一步落实全国组织部长会议精神,夯实全市发展党员工作基础,确保高质量充足储备积极分子,现将有关事宜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储备数量明显提升。各县区、各党(工)委要深入分析研判所辖地区、行业(领域)入党申请人、积极分子现状和变化趋势,按照近三年发展党员平均数的1.5倍储备积极分子,保证每年全市积极分子储备量达5000名以上。要突出重点,注意在各领域积极分子储备培养,确保每个行政村每年至少培养3名入党积极分子,其他领域基层党组织至少培养1名入党积极分子,确保积极分子储备量充足。

  (二)储备质量明显提升。要着力提高入党积极分子文化水平,进一步加大机关、高校、中小学、“两新”组织等党组织中高层次人才积极分子储备培养力度,各县区每年储备积极分子中至少有1名研究生学历,储备积极分子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不低于发展计划的60%;各党(工)委每年储备积极分子中至少有2名研究生学历,储备积极分子大学专科以上不低于发展计划的80%。同时,要保证每年储备35岁以下年轻入党积极分子不低于储备总量的70%,农村领域不低于80%。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工作台账。每年年初,对各地区各单位入党积极分子与入党申请人进行一次全面摸排,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台账,通过定期会审、定向调控等方式,动态调整入党积极分子台账,加强指导调度,谨防出现“空头”台账现象。要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吸纳、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途径与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人数与素质低于目标要求的,及时从入党申请人中确定,确保入党积极分子总数稳定。

  (二)规范确定程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同时,要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35岁以下的积极分子要纳入重点培养台账,加强培养联系。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抓实问题整改。

  (三)加强跟踪培养。制定积极分子培养储备计划,对发展条件成熟的人选,要抓紧确定发展对象,提前分阶段做好集中培训,统筹做到成熟一批培训一批,避免年末统一培训。要进一步落实与完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党员联系人制度和培养考察责任制,通过理论培训、实践锻炼等形式,全面提高入党积极分子的素质,为发展党员工作打好基础。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委组织部、各党(工)委要通过随机调研、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工作指导,落实工作职责。要结合实际制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储备计划,严格落实发展党员全程纪实、工作预警及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宏观领导和具体指导。

  (二)确保发展质量。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思想入党,组织引导入党积极分子深入理解党的创新理论,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认真落实政治审查制度,强化基层党委的把关作用,确保入党积极分子政治合格。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积极发挥各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入党宣誓、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形式的“主题党日”活动,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吸引力,树立党员良好形象,营造各领域先进分子主动向党组织靠拢的良好氛围。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通知

  2021年4月7日·宁组组〔2021〕7号

  各县区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市经信委(国资委)党委、市委“两新”工委:

  为切实加强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工作,方便流动党员及时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提高党性修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流动党员管理服务机构。各县区委组织部和市直各党(工)委要进一步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构建完善的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体系。基层党委要着力搭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平台,依托各级党建综合服务中心设立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窗口或流动党员服务站,安排党务干部或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流动党员的身份确认、登记造册、组织关系接转、《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等日常工作。

  二、全面摸清流动党员底数。基层党组织每半年开展1次流动党员摸底排查,重点对村(社区)、“两新”组织等党员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人员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进行一次全面调研排查,摸清流动党员底数,确保“三个清楚”(即流动党员的数量、外出时间和联系方式清楚;地域分布、流出去向清楚;工作和组织生活状况清楚)。在此基础上,各县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党(工)委以基层党委为单位填写《西宁市党员流动情况登记表》,对流动党员逐一登记造册备案。

  三、抓好流动党员党组织建设。对外出流动党员相对集中、工作生活地点相对固定,时间在6个月以上,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按照“优化设置、方便联系、利于工作”的原则,灵活设置流动党员党组织,确保每一名流动党员都能纳入党的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一是独立组建。在流动党员活动时间、地点比较集中和固定的地方单独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二是依托组建。依托行业协会或商会、“两新”组织等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三是建立党小组。在流出党员人数较少或较分散、不符合建立党支部条件的,建立流动党小组,负责党员联络、学习资料发放以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四、理顺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理顺流动党员组织关系,切实把流动党员纳入党组织的管理。流入地已经建有流动党员党组织的,应及时把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流动党员党组织。未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的,外出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短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出具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党员交给流入地党组织接收并安排其参加组织生活。

  五、强化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按照“一方隶属、多重管理”模式,实行流入地为主、流出地配合的联动管理方式,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流动党员的日常管理,流出地党组织负责流动党员跟踪管理和返乡后的管理。流动党员外出后,流出地党组织应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重要情况。党员返回后,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流动党员党组织要建立例会制,流动党员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流动党员党组织建设和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六、规范流动党员党费缴纳。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缴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七、加强流动党员教育培训。紧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纪念庆祝建党100周年系列活动,按照“小型、灵活、务实”的原则,统筹采取集体学习、实体培训等方式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政策法规、生产经营技能、业务能力等培训。充分利用“学习强国”“信仰的力量”APP、“夏都好声音”党建广播栏目和“西宁党建”微信平台等,多维度为流动党员学习教育提供路径,确保学习质量。

  八、引导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流动党员活动范围广、经营门路多、获取信息灵的优势,发动外出党员为家乡建设献计献策、牵线搭桥,传送科技和市场信息,拓展农产品流通市场,引进发展经济项目,带领群众共同致富。重视对流动党员中优秀分子的培养和使用,及时把政治素质好、懂经济、会经营、善管理、有开拓进取精神、事业心强、群众拥护的流动党员,选拔到村(社区)党组织、“两新”组织党组织班子,充实基层组织工作力量。 各县区委组织部和市直各党(工)委要高度重视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纳入各级党组织书记年度抓基层党建责任清单内容,明确任务,抓好落实。要梳理总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新途径新方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大对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不断提升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水平。

  附:《西宁市党员流动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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