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

来源:    日期:2022-09-07    浏览量:

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7年6月4日·宁组组〔2017〕12号

各县区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市经信委(国资委)党委: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确保掌握政策要求。《通知》是对2008年《党费工作规定》的解读和细化,是今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各县区、各党(工)委组织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学习贯彻落实,确保《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个党支部和每名党费工作人员,让基层党支部开展党费工作政策明、程序清、把握准,让党费工作人员吃透《通知》内容,准确把握政策规定,避免由于理解政策不到位引起矛盾和问题,切实提高运用《通知》精神做好党费工作的能力。要于6月15日前分级开展党费工作业务培训,培训情况及时以信息简报形式报市委组织部。

  二、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党费工作规范开展。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对历年党费工作的资料认真自查,确保历年党费账目清晰、支出合规。市委组织部将于近期对各县区、各党(工)委党费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各县区、各党(工)委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党费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基层党组织要主动担当作为,切实履行好党费工作的主体责任,强化业务学习、加强政策研究,把政策规定用好用活用准,把党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防止出现工作的简单化和“一刀切”。

  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党费工作平稳有序。各县区、各党(工)委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党费工作作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教育引导各级党组织进一步提高对党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落实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各项制度规定,从严开展督促检查,及时报告动态情况,不断提高全市党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宁组组〔2016〕12号)要求,层层建立党费台账,严格按月交纳党费,并在党费证上做好登记。要从实际出发,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控,做好正面引导和政策解读工作,避免出现不良舆论。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

组电明字〔2017〕5号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2016年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就党费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咨询和建议。综合各方面意见,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中央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党费收缴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及中央组织部有关政策答复意见,做好党费收缴工作。(1)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2)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3)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4)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5)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6)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7)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

  基层党组织可根据流动党员等群体实际情况,探索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

  二、细化党费使用项目。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党组织要指导基层党委在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三、加强党费管理。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心合理使用党费。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财务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或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定期开展党费工作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试行党费审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委托审计机关对党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确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2021年6月3日·宁组组〔2021〕14号

  各县区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党委、市委“两新”工委:

  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和省委组织部《青海省各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青组字〔2021〕9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标准。各县区、各党(工)委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群体党员,精准确定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和交纳比例,并督促各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员工作调整和收入的变化,及时核定交纳基数,做到党费数额随工资和收入的变动而变动。各基层党支部要按照有关要求每年1月底前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2月底前将党费收缴台账报上级党组织备案。要加强教育管理工作,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明确上缴比例。向市委上缴党费的各县区委、各党(工)委要在次年1月底前按比例汇入市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具体上缴比例是:大通县、湟源县、湟中区按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25%上缴;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和市直机关工委按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5%上缴;市委教育工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党委按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60%上缴。各县区、各党(工)委要严格按规定比例上缴,不得少缴或漏缴。

  三、严格管理使用。各县区、各党(工)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规定,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单立账户,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要认真遵守党费使用原则和范围,不能随意扩大使用范围。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坚决杜绝截留、挪用和不按规定使用党费现象的发生。要把党费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每年向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报告,每年检查一次党费、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底向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公布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增强党费收缴、使用工作的透明度。

  四、按时上报上缴。各县区、各党(工)委要在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情况,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建议等。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审核通过于1月31日前将上缴党费转入市管党费账户(开户名:中共西宁市委组织部党费;账号:63050136370009400231;开户行:建行青海省分行)。

  五、健全工作制度。各县区、各党(工)委要健全党费使用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要落实离退休干部职工党组织和“两新”组织党组织党费返还制度,上级党组织从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拨付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要建立具体的党费管理办法,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工作机制。各县区、各党(工)委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作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组织各级党务工作者和广大共产党员认真学习领会《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认真贯彻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提升党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市委组织部将在每年定期检查党费工作的基础上,随机抽查各县区、各党(工)委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并适时开展党费专项审计,推动全市各级党组织更加科学、规范地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

关于印发《西宁市市管党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6月3日·宁组字〔2021〕85号

  各县区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党委、市委“两新”工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各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规定和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西宁市市管党费使用管理办法》,请各县区、各党(工)委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参照制定留存党费的管理办法,管好用好留存党费,让各级党费发挥最大效益。

西宁市市管党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管党费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青海省各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和〈青海省省管党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组字〔2021〕98号)精神,现就市管党费使用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一、使用原则

  (一)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二)坚持勤俭节约、精细合理、公开透明、有益有效;

  (三)坚持向农村、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四)坚持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五)坚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六)坚持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开支。

  二、使用范围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等;

  (四)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所需费用;

  (五)走访慰问获得党内功勋荣誉表彰的党员、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老干部和烈士遗属、因公殉职党员干部家属等;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

  (六)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七)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党员徽章等费用;

  (八)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三、审批手续

  (一)使用市管党费,必须符合使用范围,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必须接受派驻纪检组的监督;

  (二)年初由组织科汇总部机关各科室拟从市管党费列支费用的计划,提出全年的市管党费使用计划,提交部务会研究决定。

  (三)列入全年市管党费使用计划的支出项目,支出审批手续是:由经办人整理好部务会会议纪要及相关票据并签名,经组织科主要负责人、分管副部长审核签字后,呈常务副部长签批,审批同意后送财务室拨款;

  (四)因特殊情况,需要计划外支出市管党费的,审批金额参照最新发布的政府采购市级限额标准(集中采购限额)确定;

  支出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要形成党费使用专题报告,经组织科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副部长审阅同意,报常务副部长审批后暂时从市管党费中列支,支出审批手续按第(三)项程序办理;使用情况必须列入年底总结报告中,提交部务会研究确认;

  支出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形成党费使用专题报告,经组织科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副部长审阅同意,提交部务会研究决定后列支,支出审批手续按第(三)项程序办理;

  (五)使用市管党费采购规定范围内的相关物品,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参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参照其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六)年底由组织科负责梳理总结,形成年度市管党费使用管理情况报告,并向部务会汇报研究。

  四、管理监督

  (一)市管党费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必须分开,组织科负责市管党费的具体业务,包括使用计划的制定、审核、报批,各级党费的催缴、报表审核、统计上报等;办公室代办市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包括往来结算、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

  (二)组织科会同办公室每年对市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决算,撰写书面报告,经部领导审签后报省委组织部。每五年向市党代表大会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组织科负责每年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监督检查划拨党费的使用情况。定期委托审计部门对市管党费进行审计;

  (四)按照党务公开要求,每年在一定的范围内对上年度市管党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公示;

  (五)市管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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