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来源:党建网    日期:2017-12-13    浏览量:

青岛市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工作,先后出台《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将日常生活相关行为准则纳入法治轨道,有效探索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实践相融的现实路径。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2016年,青岛市启动了《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程序,2017年1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

遵循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严做实立法实践

一是开展立法调研。学习国内经验,组成专题调研组,赴杭州、武汉学习;借鉴国外做法,查阅参考新加坡、日本等国家法律法规,取其精华;广泛听取民意,利用新媒体平台开展“文明金点子”讨论征集活动,让群众共同出主意、提建议。二是起草《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遵循群众意愿,突出亮点工作,体现地方特点,反复研商论证,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法学、社会学等领域专家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条例》初稿开展讨论、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三是征求各界意见。书面征求市文明委领导及各区市文明办和公安、教育、旅游、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文明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召开座谈会,征求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区市意见。

强化鲜明价值导向,发挥良法善策的引领与约束作用

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条例》,发挥良法善策的引领约束作用,促进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与践行。一是《条例》重申、强调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范约束的领域。《条例》对群众反应强烈、已经纳入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约束范围的不文明行为,如不文明养犬、露天烧烤、毁坏绿地、违章停车等进一步重申。同时,《条例》还对社会监督给予充分法律支持,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和有悖于核心价值观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二是《条例》固化市民已有文明行为。精心提炼“微尘”“红飘带”“支教岛”及笑姐爱心助残团队、蓝天救援队等体现青岛城市精神的核心价值,并将其融入《条例》,用法律形式固化。如《条例》鼓励单位招聘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三是《条例》明确倡导国家鼓励、社会认可的文明行为。认真总结创建文明城市、倡导文明旅游、推进诚信建设等的成功经验,通过《条例》转化成法律条文,进一步明确工作导向。《条例》对文明行为作出全面规范,并将政府在文明行为方面的部分表彰和鼓励措施整合规范。在“促进与保障措施”中,对所表彰和鼓励的文明行为进行列举,并指出要将表彰情况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

法治规范和道德引领并重,突出践行实效特色

《条例》是青岛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方面的首个立法,其特色主要体现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强化价值引领。全面梳理倡导的文明行为和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充分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起文明标尺。二是创新立法程序。探索党委加强立法领导的方式,由市委办公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三是明确法律责任。对职能部门、执法单位和法律责任作出界定,规范政府在文明行为方面的部分表彰和鼓励措施,为文明行为在法律层面作出更为明确、可操作的规定。四是纳入诚信管理。合理应用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个人的部分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作为诚信记录纳入平台管理。

《条例》的出台与实施是青岛市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将为新形势下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