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审查,究竟“看”哪里?

来源:秘书工作    日期:2019-10-12    浏览量:

  审查党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结合起来,把公文标题、行文方向、核心内容、敏感字词作为“必看”重点,通过研究把握这四个“必看”的规律,提高审查能力和水平。

公文标题必看

  标题是公文的“眼睛”,要像重视眼睛一样重视文件标题审查。

  一看发文主体。重点围绕发文主体有无发文权限、是否超越职权发文等开展审查,比如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对重大原则、重大体制等作出决策。

  二看规范事项。规范性文件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约束力。在实际审查工作中,地方党委制定的人事调整、表彰决定等方面的文件,由于规范对象具有特定性,不应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三看公文种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15种公文类型中“意见”“通知”等可对某些事项提出具体要求,比如地方党委以“通知”形式发布的“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等,是规范性文件常见的公文类型。

  四看期限要求。地方党委为推进阶段性工作,有时会在文件标题中明确适用期限,如《××市全域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规范性文件是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有效,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备案工作要求,“可以反复适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持续有效,这是规范性文件的期限要件。

行文方向必看

  行文方向不同,公文的适用范围和审查要点也不同。

  首先,上行文主要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或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等情形,常见文种是报告和请示。由于上行文目的是向上级机关报告或请示事项,而不是向下对某些工作进行部署安排,不应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其次,平行文主要存在于不具有隶属关系的部门单位之间。如果平行文是对有关事项进行告知、询问或商洽等,不具有规范性,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如果平行文是向有关单位发布、传达需要贯彻执行的事项等,则属于对某些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具备规范性文件形式要件。

  最后,下行文目的是对一些重要事项提出处理办法或向下级传达需要执行的事项等,具有显著规范性和外部性特征,也是常见的规范性文件行文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除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核心内容必看

  第一,针对人、财、物等方面的规定特别是授权性内容和义务性内容,要审查其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等。

  第二,推进根本性、全局性、制度性的重大改革举措,出台关乎经济社会发展的改革举措,对已出台改革方案评估问效等,都需要借助党内法规制度的力量。要重点围绕发文主体是否具有改革试点的权限、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是否同上级改革精神相抵触等开展审查,以确保重大改革举措于法有据。

  第三,各地在制定文件过程中,对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或规定过于原则的地方,往往出台一些细化举措,或者直接将本地经验做法抽象为具体内容。对此,要逐条逐项对照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围绕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符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是否与已有政策冲突、规定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不当等开展审查,确保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敏感字词必看

  纠错是备案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评比表彰、创建达标、节庆展会和文件解释等审查中出现的常见多发问题,要有敏锐的问题意识。

  一是评比表彰和创建达标。根据中央相关文件要求,全国评比表彰和创建达标工作实行申报保留制度,地方开展评比表彰和创建达标工作必须经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批准,不得在批准保留项目以外开展评比表彰和创建达标工作。

  二是节庆展会。全国节庆展会实行中央和省(区、市)两级审批制度,只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级党委、政府有相应审批权限,地方党委、政府在节庆展会活动开展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上级党委、政府申报,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不得搞变通执行。

  三是文件解释。根据“谁制定谁解释”原则,地方各级党委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不得授权部委办局等进行解释,但具体解释工作可以由相关单位承担;党委部门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不得授权内设机构进行解释,但具体解释工作可以由内设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