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智慧党建
首页
新闻资讯
云服务
组工动态
精品微课
热点专题
12380举报
当前位置:
首页
>
党建文库
>
党章党规
>
条例
>
《党史教育工作条例》
第六章 附则
来源: 日期:2024-10-12 浏览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军队党史学习教育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了
下一篇: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