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

来源:    日期:2024-10-12    浏览量:

第五章 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二十三条 平时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平时考核,主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根据行业和单位特点,可以采取工作检查、考勤记录、谈心谈话、听取意见等方法,具体操作办法由事业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探索建立平时考核记录,形成考核结果。平时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档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专项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

  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表现突出或者问题反映较多的工作人员,可以进行专项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专项考核,可以按照了解核实、综合研判、结果反馈等程序进行,或者结合推进专项工作灵活安排。

  专项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档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