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来源:    日期:2024-10-12    浏览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定是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违法的或者根据本规定处理较轻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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