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置和领导体制

来源:    日期:2020-11-24    浏览量:

第二章 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八条 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设立社会主义学院。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根据需要设立社会主义学院(学校)(以下简称社会主义学院)。

  第九条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是中央统战部管理的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主要包括:

  (一)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

  (二)加强中央社会主义学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干部;

  (三)研究解决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有关部门支持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

  第十条 地方社会主义学院是本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由本级党委统战部门指导和管理。

  地方党委应当加强对社会主义学院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把社会主义学院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统一战线工作总体安排;

  (二)配备、考核社会主义学院领导班子;

  (三)制定党外代表人士参加社会主义学院教育培训政策,把教育培训和安排使用结合起来;

  (四)研究解决社会主义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

  地方党委统战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主义学院的指导和管理,主要包括:

  (一)了解检查社会主义学院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协助党委做好社会主义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社会主义学院干部;

  (三)制定和落实党外代表人士及统战干部参加社会主义学院培训的规划和计划;

  (四)协调有关部门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工作,帮助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 社会主义学院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由党中央批准设立。地方社会主义学院党组由本级党委批准设立,党组书记由本级党委统战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院长一般由民主党派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无党派代表人士担任,副院长中应当配备党外人士,根据需要可以设第一副院长或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

  社会主义学院的党外院长、党外副院长人选,由党委统战部门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协商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三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成立由党委统战部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组成的院务咨询委员会,对办学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和协商。

  第十四条 上级社会主义学院对下级社会主义学院进行业务指导,主要包括:

  (一)对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进行调研检查,提出意见建议;

  (二)对教学、科研、管理工作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建议;

  (三)会同党委统战部门开展办学质量评估;

  (四)定期召开社会主义学院院长会议和业务会议,研究交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