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班次和学制

来源:    日期:2020-11-24    浏览量:

第三章 班次和学制

  第十五条 社会主义学院的班次分为主体班次和委托班次。主体班次为纳入本级党委统一战线教育培训规划的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国情研修班;委托班次为党委和政府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组织、相关单位委托举办的班次。

  第十六条 社会主义学院举办党外人士进修班。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进修班学员主要包括:

  (一)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中的党外人士;

  (二)各民主党派中央常委、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执委;

  (三)地方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中担任厅局级以上职务的党外领导干部;

  (四)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中的党外局级干部、省市两级组织负责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主义学院进修班学员主要包括:

  (一)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党外人士;

  (二)各民主党派省级组织常委、委员,工商联省级组织常委、执委;

  (三)市地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中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党外领导干部。

  副省级城市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进修班学员。

  第十七条 社会主义学院举办党外人士培训班。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主要培训民主党派中央及省级组织机关,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中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或者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中青年党外代表人士。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主义学院主要培训本地区有发展潜力的担任县处级职务或者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中青年党外代表人士。

  副省级城市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培训对象。

  第十八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办基层宗教界人士培训班。

  第十九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面向民主党派代表人士、无党派代表人士、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代表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举办专题研讨班。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根据中央统战部安排举办专题研讨班,主要培训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以及担任省部级领导职务的党外干部。

  第二十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面向港澳台海外代表人士和归国留学人员,举办国情研修班。

  第二十一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办统战干部培训班。

  第二十二条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办社会主义学院师资培训班。

  第二十三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新时代统一战线形势任务发展需要,开设新的班次。

  第二十四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各类班次的学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