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培训类型

来源:    日期:2020-11-23    浏览量:

第四章 培训类型

  第十三条 公务员培训主要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等。

  第十四条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重点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依规办事等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训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主要采取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举办初任培训班和公务员所在机关结合实际开展入职培训的形式进行。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中应当组织新录用公务员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一般不少于12天。

  第十五条 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重点提高其胜任职务的政治能力和领导能力。

  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

  调入机关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第十六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专门业务培训的时间和要求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加强宏观指导。

  第十七条 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培训,目的是及时学习领会党中央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

  在职培训重点增强公务员素质能力培养的系统性、持续性、针对性、有效性,时间和要求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八条 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者初任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者任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专门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公务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处分。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