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培训方式与方法
来源: 日期:2020-11-23 浏览量:
第五章 培训方式与方法
第十九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务员调训计划,选调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公务员所在机关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公务员在职自学制度。
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其中,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为公务员在职自学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公务员网络培训制度,建设精品课程库,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严格规范和改进公务员境外培训工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公务员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引导和支持公务员培训方式方法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