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主 体

来源:    日期:2020-11-23    浏览量:

第二章 主 体

  第五条 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备。

  多个党组织联合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党组织向共同的上级党组织报备。

  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或者承担相关职能的工作机构办理。

  第六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向党中央报备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向地方党委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党组织范围,参照前款规定。

  第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系统内备案制度。

  党中央明确规定党组织将其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报送特定主体备查、审核的,从其规定,同时有关党组织还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报备。

  逐步实行党的基层组织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报备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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