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报 备

来源:    日期:2020-11-23    浏览量:

第三章 报 备

  第八条 应当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备。

  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备的,审查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报,必要时可以通报。

  第九条 报备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1份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备案说明,装订成册,并报送电子文本。

  备案说明应当写明制定背景、政策创新及其依据、重要数据指标来源、征求意见、审议签批等情况。

  第十条 报备机关应当在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文件目录报送审查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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