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来源:    日期:2020-11-23    浏览量: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一级主办以下职级层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设置,重点测查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和法律执行等能力。

  根据职位特点和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有关心理素质、体能等进行测评。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为基本依据,有针对性地设置考核内容和指标,采取体现职位特点的考核方法,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引导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工作能力、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方面,应当强化法律、法规和执法技能、文明执法、应急处突能力等培训。

  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服务群众本领。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担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领导职务或者四级高级主办以上职级。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应当转任。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者职级晋升审批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领导职务、职级。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第二十七条 机关应当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有公开发表存在严重政治问题言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等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在履行职责中有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反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主管领导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由所在机关作出回避决定。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应当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原所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离职从业行为的管理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

  (二)超职数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晋升以及考核、奖惩;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