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来源:    日期:2020-11-23    浏览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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