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附则

来源:    日期:2024-10-12    浏览量: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央组织部可以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完善有关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四十九条 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参照本规定制定或者完善具体办法。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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