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退出

来源:    日期:2020-11-23    浏览量:

第九章 退出

  第四十二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解除聘任关系(聘任合同)或者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六)因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四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和辞职后从业限制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人员特别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履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延迟免职(退休)。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从事专业工作的,由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以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后,应当继续履行保密责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落实脱密期管理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