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退 出

来源:    日期:2020-11-24    浏览量:

第八章 退 出

  第三十九条 完善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条 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一条 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存在师德禁行行为,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 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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