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 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

来源:青海日报    日期:2018-12-06    浏览量:

  笔者近日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出台《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自明年1月1日起,全省国有企业将施行新的工资决定机制。

  推进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旨在解决现行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存在的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分配秩序不规范、监管体制不健全等问题,逐步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更加合理有序。

  《实施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其他各类货币性收入。

  ——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国有企业工资将由以前同单一的经济效益挂钩改为同国家工资分配宏观政策、企业战略及薪酬策略、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因素综合确定。

  ——完善工资效益联动机制。以“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为原则,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

  ——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结合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实施意见》规定,要全面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管理方式,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同时,监督检查制度也将更严厉,对企业出现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按规定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节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意见》要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工作,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事关每一名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好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