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即时报告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摘自西宁市党建工作改革创新案例    日期:2019-01-02    浏览量: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掌握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动态变化情况,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西宁市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即时报告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典型做法

  即时报告是指根据中央办公厅《规定》第六条规定,年度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发生《规定》第三条所列家事事项,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及时掌握领导干部家事的变化情况,有利于提高对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办法》明确了即时报告的对象、内容、报告方式及处理办法。

  (一)明确即时报告的五类对象。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县处级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县处级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班子成员;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县处级待遇人员。

  (二)明确即时报告的十项内容。包括报告对象婚姻变化、新生育子女、新发生因私出国(境)事宜、子女与国(境)外人士通婚、家属移居国(境)外和从业变化等六项家事情况;新购(售)房产、新购投资型保险和经商办企业变化等三项家产情况;以及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明确报告方式与处理办法。报告要求采取书面方式。年度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由领导干部本人在事后30日内亲笔填写相应事项的即时报告表,并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及时报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统一归档,以便及时掌握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变动,提高对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如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应报未报事项的,将严格按照“两项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办法》规定全市正科级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即时报告规定可根据各地区各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取得成效

  即时报告的核心是动态监控,在一定程度弥补了年度集中报告的局限性。由于年报的跨度时间较长,容易导致年内核查时的信息与填报信息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在干部监督管理方面出现“断档”现象。通过细化规定、即时上报,能够有效提升核查工作的精准度。虽然相关规定要求领导干部要对发生变化的家事进行及时报告,但实际工作中,大部分领导干部不会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导致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的家事情况掌握不及时,对干部选任工作产生一定障碍。《办法》的出台强化了制度的约束力,有效增强了制度的执行力和有效性。从实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即时报告制度以来,已有多名市管领导干部向市委组织部进行了即时报告,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落实抓早抓小抓平时的要求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工作启示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即时报告是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年度集中报告的基础上,要求领导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家庭重要情况做到即时变化、即时报告。实行即时报告有利于及时掌握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变动,提高对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一)有利于加强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将正科级领导干部纳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填报和即时报告范围,实现全市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全覆盖。通过开展即时报告,有利于对领导干部本人及配偶、子女的从业、收入、房产、投资等情况进行及时了解和掌握,以实现领导干部日常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时效性。

  (二)有利于提高信息核查的准确性。年度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由领导干部本人在事后30日内亲笔填写相应事项的即时报告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向组织部门报备,对填报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有利于提高信息核查的准确性。

  (三)有利于提升干部选任分析研判工作质量。对即时报告事项材料进行汇总梳理,绝不容许领导干部再以“未与家人沟通,本人不知情”“实际不是本人、配偶所有”等理由搪塞组织。利用信息系统和核查系统功能,对核查发现存在漏报、瞒报等情形的,及时给予相应处理,并纳入干部个人诚信档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分析研判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