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国内、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办理程序
来源: 日期:2012-09-27 浏览量:
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口头设立申请→经同意,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受理单位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等进行现场检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下达批复并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报材料
设立申请书(一式二份)。
1、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中英文名称及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时间;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金验资证明;4、经营场所一年期以上租赁合同及房地产权证明;5、营业设施、设备证明和说明;6.出资人身份证明。7.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履历表、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8.企业章程。9.指定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证明文件或银行担保证明文件。
办理权限
西宁市旅游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省旅游局委托办理)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地址
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9号西宁人防五楼
联系电话
0971—6143299
投诉电话
0971—6100110